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2號聲 請 人 蘇智仕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永安區沿海岸漁民漁業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永安區沿海岸漁民漁業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高雄市永安區沿海岸漁民漁業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永安區沿海岸漁民漁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茲因業務需要,經聲請人之董事會決議修訂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永安區沿海岸漁民漁業發展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有本院民國108年9月17日橋院秋登108年度法登他字第120號公告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組織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因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改組織章程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亦據其提出109年7月10日第7屆第4次及同年9月24日第7屆第5次定期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單、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組織章程等件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組織章程條文第5條,係關於對象之增訂及組織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運用分配之修正,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係關於董事及監察人職權、組成及資格、會議程序等內容之增修,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且經高雄市政府109年10月20日高市府海洋行字第109329841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附件:財團法人高雄市永安區沿海岸漁民漁業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