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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壽山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壽山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就關係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壽山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增訂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壽山文化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81年5 月12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主管機關並經改隸為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嗣經本院於106 年8 月19日准予變更登記並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依據107 年8 月1 日公布財團法人法修正,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財產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

,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乃屬合法。

㈡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增訂如附表「修正條文」

欄第5 條、第6 條、第7 條、第8 條、第9 條、第10條、第11條所示部分,核屬有關財團之組織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之增修,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經徵詢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示同意核備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案等語,有該局10

9 年3 月20日高市文發字第10901435200 號函附卷可按,是認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 條、第2 條、第12至

15條,並刪除如附表現行條文欄第11條、第13條、第18條部分,僅係配合政府財團法人法公布而為名稱、文字之修正,或變更條次及文字修正,其內容均與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變更無關,揆諸上開說明,自非須經法院裁定之捐助章程變更。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除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欄第5 條、第6 條、第7 條、第8 條、第9 條、第10條、第11條所示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外,其餘捐助章程之修正,核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變更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附表:

┌─────────────┬─────────────┬────────┐│ 修 正 條 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一條 │第一條 │財團法人法於107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財團法人│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審│年8 月1 日公布,││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查教育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爰配合修正。 ││壽山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 ││本會)。 │定名為「財團法人壽山文化基│ ││ │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第二條 │一、文字修正。 ││本會以推動各類文化之活動為│本會以推動各類文化之活動為│二、刪除第4~7 款││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 ││列之業務: │列之業務: │ ││一、辦理與文化、藝術、教育│1.主辦或受委託承辦,協辦藝│ ││ 、體育、社會福利有關之│術、文學、教育、體育、社會│ ││ 展演、研習、座談、演講│福利等文化(以下簡稱各類文│ ││ 、競賽、出版等活動。 │化)之研討會、座談會、演講│ ││二、辦理兩岸或國際性之文化│及研習班等活動。 │ ││ 藝術活動。 │2.受委託處理各類文化之爭議│ ││三、其他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 │ ││ 。 │3.辦理辦理兩岸各類文化活動│ ││ │ 。 │ ││ │4.受委託辦理各類文化之研究│ ││ │ 。 │ ││ │5.出版各類文化之刊物。 │ ││ │6.辦或受委託承辦、協辦國際│ ││ │ 性各類文化活動 。 │ ││ │7.其他文化活動。 │ │├─────────────┼─────────────┼────────┤│第五條 │第五條 │一、董事會職權,││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配合財團法人法第││職權如下: │職權如下: │四十四條修正。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1.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二、新增第一項第││ 及運用。 │2.業務計畫之審核。 │八至十款。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3.內部組織之審核。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4.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之訂定。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5.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6.董事之改選(聘)。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7.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 ││ 擬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 擬議或決議。 │ │ │├─────────────┼─────────────┼────────┤│第六條 │第六條 │一、董事人數修正││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二十五│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以七至九人│為五至二十五人。││人組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組成。 │二、將原條文第八││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條「本會董事互選││,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一人為董事長」文││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事會選聘之。 │字移至第二項。 ││。 │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領│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出席費。 │ │├─────────────┼─────────────┼────────┤│第七條 │第七條 │一、配合財團法人││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法第四十條規定,││,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將董事任期改為不││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得逾四年並修正董││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事連任數。 ││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二、為利下屆董事││任期。 │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會銜接運作,於第││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三項後段,新增董││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 │事長改選規定。 ││並決議其上屆董事任期自屆滿│ │ ││時解任者,其董事長之改選亦│ │ ││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以順利│ │ ││銜接。 │ │ ││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 │ │ │├─────────────┼─────────────┼────────┤│第八條 │第八條 │一、文字修正。 ││本會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二、刪除第二~四 ││對外代表本會。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項。 ││ │董事會設會計一人,得由董事│ ││ │兼任之。 │ ││ │本會設執行長一人,承董事長│ ││ │之命執行會務。 │ ││ │本會設藝術文教組、公共事務│ ││ │組、秘書組及總務組,各置主│ ││ │任一人,承辦執行長之命,綜│ ││ │理組務。 │ │├─────────────┼─────────────┼────────┤│第九條 │第九條 │配合財團法人法第││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四十三條及四十五││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修正。 ││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 ││法親自出席者,得書面委託其│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 ││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 ││,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 ││三分之一。 │總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1.章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62.63 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為必要處分。 │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2.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3.解散之擬議。 │ ││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 ││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 ││一、普通決議: 全體董事過半│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 │ ││ 數同意行之,另董事長及│ │ ││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得以普│ │ ││ 通決議行之,惟仍應陳報│ │ ││ 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 ││二、特別決議: 全體董事三分│ │ ││ 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 │ ││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 │ ││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 ││後行之: │ │ ││㈠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㈡基金之動用。 │ │ ││㈢以基金填補短絀。 │ │ ││㈣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㈤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及董事長│ │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等,應於│ │ ││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 │ ││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 │ ││動議提出。 │ │ │├─────────────┼─────────────┼────────┤│第十條 │第十條 │配合財團法人法第││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1 月1 日至12月31│二十五條修正。 ││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1 │ ││每年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 ││,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提│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請董事會審定通過後,送主管│1.上年度業務報告及決算(含│ ││機關備查。 │ 財產目錄) │ ││每年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2.本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 │ ││,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提│ │ ││請董事會審定通過後,送主管│ │ ││機關備查。 │ │ │├─────────────┼─────────────┼────────┤│ │第十一條 │刪除 ││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 ││ │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 ││ │之規定,報董事會核議後辦理│ ││ │。 │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一、條次變更。 ││本會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二、第一項文字修││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正。 ││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三、配合財團法人││,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本會之財產以法人名義登記、│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規定,新增第二項││保管及運用,不得存放或借貸│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 │ ││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 │ │├─────────────┼─────────────┼────────┤│ │第十三條 │刪除 ││ │本會人員任用,除執行長及主│ ││ │管提報董事會通過後任命外,│ ││ │餘由董事長核定。 │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一、條次變更。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二、文字修正 ││,變更法人名稱、印信、會址│,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 ││、董事、財產及章程等重要事│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 ││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 ││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理變更登記。 │ │ │├─────────────┼─────────────┼────────┤│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一、條次變更 ││本會係永久性質,經解散或主│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二、文字修正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於清│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 ││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不得歸│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 ││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 ││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 ││治團體。 │ │ │├─────────────┼─────────────┼────────┤│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一、條次變更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二、文字修正 ││四月二十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法令規定。 │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 │一、條次變更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本章程於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二、文字修正 ││記後施行。 │記日施行。 │ │├─────────────┼─────────────┼────────┤│ │第十八條 │刪除 ││ │本章程之修正,提報董事會核│ ││ │議通知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