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號聲 請 人 李文廣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提出書狀分別敘明聲請交付附表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案件(下稱系爭案件)歷次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僅於聲請狀中稱為明瞭系爭案件歷次庭期之開庭內容,未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說明,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附表:
┌───┬───────┐│編號 │言詞辯論期日 ││ │(民國) │├───┼───────┤│ 1 │109年7月7日 │├───┼───────┤│ 2 │109年8月11日 │├───┼───────┤│ 3 │109年9月8日 │├───┼───────┤│ 4 │109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