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葉榮富上列聲請人與胡瑞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88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9年度訴字第888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開庭庭訊時,欲將聲請人網路公告任職證明書與原告任職公司之識別證對應有無錯誤,及聲請人任職時間與薪資有無出入,承審法官此舉恐造成聲請人被辭退之虞,足證承審法官執行職務顯有偏頗,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此有最高法院69 年台抗第457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指陳承審法官欲將聲請人於公司網路公告之聲請人任職與薪資相關資料,對應有無出入或錯誤之舉,恐致聲請人被公司辭退之虞一節,觀之系爭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上午9 時20分開庭錄音光碟之錄音內容,(播放時間:00:10:28~ 00:12:31)「法官:如何證明你(原告即聲請人)所說的薪資報酬?」「聲請人:公司的薪資是在公司ERB系統,時間到,自己到公司內部的電腦上看,不能列印...」「法官:據你(原告即聲請人)稱該提出之資料須保密,但就你主張之請求所舉證之證據,依照民事訴訟法需提示證據予對造閱覽,你是否仍就此部分為主張?若你仍主張請求,此部分證據需提示予被告看,有何意見?」「聲請人:這是民法個資部分的問題。」「法官:依照訴訟法規定,你所主張提出的證據,需要提示給對造看。」「聲請人:那會是二度傷害。」等語,可知承審法官庭上詢問與陳述內容,係於審理系爭事件程序中,基於兩造主張、爭執事項及所提出之證據為調查審認,並為相關訴訟程序進行與事實認定之闡明、發問或曉諭,故依聲請人上揭聲請意旨,無非係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於審理系爭事件程序中所表示之調查證據方式,以及有關其訴訟指揮、闡明、發問或曉諭等情加以指摘,此核屬法官關於指揮訴訟程序之職權行使,尚不能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承審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等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自有未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周佳佩法 官 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