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蔡志忠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間訴訟終結證明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69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核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69號拆屋還地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69號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62號判決終結在案,聲請人聲請核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69號拆屋還地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俾資地政機關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