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陳寶珍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被 告 杜清傑
杜虎男即杜宗紘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8/30000)及其上同段88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杜虎男即杜宗紘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8,0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922.48㎡×公告土地現值30,500元/㎡×28/3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171,000元=368,0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