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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 告 邱照進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德之繼承人等間拆墓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如起訴狀附表編號1 至編號

212 所示被告等人應分別將坐落高雄市路○區○○段627 、628、629 、631 、632 、633 、636 、637 、638 、639 、640 、

504 、488-1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0,000 元(計算式:212 座墓地×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0㎡×公告土地現值1,500 元/ ㎡=6,3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拆墓還地
裁判日期: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