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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鄭文財

鄭麗惠鄭麗華上列原告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里○○○路○○巷○○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9,800元(即上開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裁判日期: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