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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廖文穗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被 告 廖俊茂

廖俊昭廖珈玲廖記德廖蕙芬劉廖蕙芳廖李朱段廖崑裕廖佑明廖嬋娟廖嬋媺廖嬋玲廖錦潭廖鋆蓄廖陳美惠廖敏成廖凰妏廖珠利廖子淵廖文欽李宜芳李姵儀李姿瑩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

258、258-1、275、275-1、296、296-1、306、306-1地號、權利範圍各1/2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總價新台幣(下同)1,516,414元同一條件有優先購買權存在,被告就系爭土地應與原告以總價1,516,414元之同一條件補訂定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上開價金之同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6,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裁判日期: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