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朱天登被 告 朱瑞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以被告為請求權人、內容為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00㎡×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4,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