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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寶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楸緣上列原告與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9,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