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被 告 張景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張景堯對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下同)590,28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0,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