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王舜立被 告 九曲堂簡易自來水廠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勝鋒被 告 王皓霖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水錶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編號B0170 之水錶使用權,並更名在原告名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計算式:11,000元+3,000 元=14,000元,即原告主張之申辦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