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0號原 告 李寶柳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邱敬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