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被 告 林明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林明儀對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389元(即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之保單價值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