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1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原告與被告陳博銘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