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9號原 告 黃國修被 告 林沛廣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即原告主張上開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佐以原告提出之網路二手車交易價額參考資料,以300,000 元為適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