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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張仙里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義興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

371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祭祀公業蔡梧之派下權存在,依原告民國109 年9 月26日具狀陳報原告之派下權比例為3 分之1 ,而祭祀公業蔡梧之財產為坐落高雄市○○區○○段○○○ ○○○○ ○○○○ ○○○○ ○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4,000元【計算式:面積(91㎡+1,014 ㎡+166 ㎡+152 ㎡)×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 ㎡×1/3 =11,3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