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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陳永定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監造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稱:「被告應依法撤銷對原告之扣押執行命令」,該扣押執行命令為何,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經本院通知後亦迄未補正,致本件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費等
裁判日期: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