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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羅仁駿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吳源律師原告與被告羅柏玟間請求分配賸餘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