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1號原 告 吳晴川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洪郁婷律師被 告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錫傳人上列當事人間辦理股東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將股東名簿內所載被告王錫傳所有之140 萬股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並將原告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內,而被告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個股股票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元,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0,000元(計算式:1,400,00
0 股×10元=14,000,000元);備位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王錫傳應將名下持有被告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40 萬股股票背書轉讓並交付予原告,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0,000元(計算式:1,400,000 股×10元=14,000,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將股東名簿內所載被告王錫傳所有之140 萬股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並將原告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內,經核與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目的同一,,爰不併算其價額,是就備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0,000元。茲因本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14,000,000元,又該先、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
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