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1號原 告 歐科廷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被 告 張宏彬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其名下之瑞皇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皇公司)300,000 股份返還原告,並協同原告辦理上開股票轉讓之公司股東名簿變更登記,而瑞皇公司之個股股票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元,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 元(計算式:300,000 股×10元=3,00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應將車號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返還原告、如不能為前項給付時應給付240,000 元,其主張之二項標的互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高者定之,原告主張上開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00,000 元高於請求給付之金額,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0 元(計算式:3,000,00

0 元+300,000 元=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