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6號主參加訴訟原 告 廖謝玉雲
廖偉成廖家蓉廖家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主參加訴訟原告與共同被告何榮貴、何幸美、祭祀公業何𦣱間請求給付土地分配款等事件,主參加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86,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