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6號上 訴 人即主參加原告 廖謝玉雲
廖偉成廖家蓉廖家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榮貴、何幸美及祭祀公業何𦣱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016號給付土地分配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6,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