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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芬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