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登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申田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