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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69號原 告 陳懇訴訟代理人 陳玉良被 告 祭祀公業李欉法定代理人 李金翰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祭祀公業管理人變更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祭祀公業李欉並非李復興所設立,乃係李復興之父親李墻所設立,李墻共下傳三房,為長房:李粽、次房:李蓬萊、三房:李復興,故三房子孫應同為被告之派下員。李粽收養李氏𤆬為養女,陳來后入贅李氏𤆬,嗣後遷入高雄州岡山郡彌陀庄台南廳仁壽量舊港口庄十三番地即被告現址共同生活,原告為陳來后、李氏𤆬之四男,故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李氏𤆬應有派下權,再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李氏𤆬死亡後,其繼承人應具可繼承擔任派下員之權利,亦即原告為被告之派下員。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9日間召開祭祀公業李欉派下員大會(下稱系爭派下員大會),變更管理人為李金翰,復向高雄市永安區公所辦理申報,嗣經該公所准予備查在案。原告既為被告之派下員,依法應通知原告,惟原告未接獲系爭派下員大會之開會通知,該會議決議有瑕疵而不存在,故原告於知悉上情後,同時向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高雄市永安區公所提出異議,爰請求確認系爭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等語。並聲明:確認系爭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4 年4 月1 日,由受推舉人李金翰具申請書,檢附附件即祭祀公業李欉之設立人李復興之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向高雄市永安區公所申請代為公告,徵求異議。當時除訴外人陳田耀(即李粽之長女陳李氏𤆬之孫)於高雄市永安區公所為公告後之30日內具異議書提出異議,但經申報人李金翰於104年8月19日具申復書為申復後,陳田耀並未依法向法院提出確認派下權等相關訴訟,亦無其他人另行提出異議,自應認定被告之設立人確為李復興,原告非屬被告之派下員。又依原告所提戶籍資料,似無李粽收養陳李氏𤆬及陳來后入贅陳李氏𤆬之記載,李粽固曾收養李文遠為養子,然嗣後業已終止收養關係,故李粽之後代均無派下權。被告為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原無規約之訂定,故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被告之派下員即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若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故縱使被告之設立人為李墻,惟李墻死亡後,其長男李粽固得因繼承而取得派下權,然李粽並無男系子孫,雖有長女李氏𤆬,但李粽於35年1月2日死亡時,李氏𤆬早在元年(即明治45年)6月14日已出嫁陳來后,並冠夫姓(所生子女亦均冠父姓)。則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陳李氏𤆬不得為派下員。綜上,原告並非被告之派下現員、管理人或利害關係人,故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7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縱有異議,但其並無實施訴訟之權能,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為陳來后、陳李氏𤆬之四男。

(二)被告於106年7月9日間召開系爭派下員大會,變更管理人為李金翰,復向高雄市永安區公所辦理申報,嗣經該公所准予備查在案。

四、本件爭點為:

(一)原告是否具有被告派下員之資格?是否得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於106年7月9日召開系爭派下員大會,並於會議中作成變更管理人之決議,原告主張其決議無效,有無理由?

五、本件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適格,乃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亦即就特定訴訟有無實施訴訟之權能;又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80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然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所為之決議,事關祭祀公業設立目的之達成,該大會選任之管理人,事關派下員公同共有之祭祀公業財產之管理,其會議決議有效與否之訟爭,自應由派下員等與祭祀公業目的之實現及財產之歸屬密切相關者享有訴訟實施之權能,始為適當。

2.按祭祀公業派下權之繼承,依從習慣,係以享有派下權之男系子孫或奉祀本家祖先之女子及從母姓之子孫為限,一般女子或不從母姓之子孫,向無派下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參照)。又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足見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基於尊重傳統習俗及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係以享有派下權之男系子孫或奉祀本家祖先之女子及從母姓之子孫為限,一般女子或不從母姓之子孫(例如招贅婚之子女係從母姓),向無派下權,即不得繼承祭祀公業財產。

3.參諸被告乃為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規約即為系爭派下員大會所通過,之前並無規約,業經被告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30頁),而陳李氏𤆬為明治28年(西元1895年)生之人,其繼承之事實顯然發生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民國97年施行)。是無論祭祀公業李欉乃為李復興所設立,或為李墻所設立,原告既為陳來后、陳李氏𤆬之四男,陳李氏𤆬為李墻之三子李粽之唯一女兒,其出嫁予陳來后,即失去派下權,而不能為該祭祀公業之派下員,陳李氏𤆬所生之子女亦從父姓,其中陳李氏𤆬之次子李文遠雖曾為李粽所收養,惟亦於昭和16年(民國30年)「離緣(即終止收養)」,有日治時代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審訴卷第31、33、109頁)。是陳李氏𤆬既為女子且已出嫁,則其已無被告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原告身為陳李氏𤆬之四男,更無從繼承取得派下權身分。原告雖陳稱:陳來后入贅於陳李氏𤆬云云,惟此與上開戶籍謄本之登載不符外,且與其子女皆從父姓,李氏𤆬婚後即冠夫姓等節相左,其徒以:陳來后後來有搬來跟李粽住一起云云,為其主張之依據,惟其是否「入贅」,應依戶籍之登記為據,原告對於其主張之真實性既不能舉證,是被告辯稱:無論被告是李墻之三子李復興所設立,或為李墻所設立,原告均無派下員身分等語,即屬有據。

4.綜上,因原告並非被告之派下員,則系爭派下員大會之決議,客觀上即與之無密切相關,原告自不得享有訴訟實施之權能,其請求確認系爭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即有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應認其訴為無理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法律關係之存否雖不明確,而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並不因此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者,不得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473號、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87年度台再字第7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應由原告證明其與被告間有派下關係存在,始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否則既無基於派下權身分所生之權利受侵害之危險,自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此項權利保護要件存在與否,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經查:本件原告並非被告之派下員,業已認明如前。則系爭派下員大會決議是否有效乙節,原告本身並不因而享特定之權利或免特定之義務,於其目前之法律上地位並無影響,難認對其有何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可言,自難認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原告主張伊為被告之派下現員,洵屬無據,其進而提起本件訴訟,即為無理由。

(三)再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7條係規定,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該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揆諸其立法理由,乃以祭祀公業向主管機關申報登記或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已經公告周知,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如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等公告事項有異議者,除依該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並得逕向法院起訴等語,可知祭祀公業條例第57條規定,係為保障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公告事項之信賴,方賦予利害關係人得逕對祭祀公業申報登記或公告事項向法院起訴之權利。被告辯稱:其於104年間檢附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件,向高雄市永安區公所申請代為公告,徵求異議時,原告從未提出異議,是其亦非為上開規定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是原告亦無從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7條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六、綜上所述,原告要無被告派下員之身分及派下權,其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日期: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