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號上訴人即被 告 吳貞儀
吳建能被上訴人即原 告 黃問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753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15,330元(見108年度審訴字第871號卷第115頁),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以其上訴聲明核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