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1號上訴人即原 告 柯錦德被上訴人即被 告 高雄市第76○○○區○○段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訴字第221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