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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佳靜送達代收人 陳莉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防空避難空間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9,37

6 元(455,788 +403,58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日期: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