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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1號聲 請 人即原 告 王黃錦珠相 對 人即被 告 王宗義

王玉芬王宗晉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借款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段、事實理由欄貳之五之㈡之⒊及五之㈢內容之敘述中關於「王黃錦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陳秀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履行借款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