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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0號原 告 吳勇練被 告 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鈺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