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法龍代 理 人 蔡志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錸陞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3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另向二審聲請訴訟救助,如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然如經駁回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