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朝貴
鄭朝輝上訴人與鄭勝雄等共93人因109年度訴字第594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2,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