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4號原 告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
ORY CO.,LTD.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信仁律師被 告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一頁第3、4行,當事人欄中關於:「原 告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AT
ORY CO.,LTD.」之記載,應更正為:「原 告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
ORY CO.,LTD.」。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