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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4號原 告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

ORY CO.,LTD.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信仁律師被 告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一頁第3、4行,當事人欄中關於:「原 告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AT

ORY CO.,LTD.」之記載,應更正為:「原 告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

ORY CO.,LTD.」。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裁判日期: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