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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文財

鄭麗惠鄭麗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子貴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9,800 元(即高雄市○○區○○里○○○路○○巷○○號建物於原告起訴時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謝文嵐法 官 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裁判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