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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太平寺法定代理人 葉桂蘭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范馨月律師被 告 呂勝雄

李森田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複代理人 趙懋朋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含嗣後所分之案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張原告太平寺與日人太平寺是否具同一性,係本件原告得否以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前提法律關係;且葉桂蘭對於日人太平寺是否有管理權,係本件訴訟是否得以合法續行之前提程序事項,此諸多前提法律關係不明確,被告已具狀提起確認之訴在案等語。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乃以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