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薛家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如君等間請求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