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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71號原 告 孫儷津被 告 薛智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本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與原告有感情糾紛,心生不滿,持用配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暱稱「Johnson」,先於民國108 年4月22日23時49分許,發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字訊息;復於同日23 時51分許,再發送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字訊息,均至原告所使用Line暱稱「一閃一閃亮津津」帳號內,而使原告觀看後心生畏懼。又於108年6月底某日,在高雄市○○區○○路咖啡店內,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使用暱稱「LiliSun」帳戶,在Facebook(臉書)「高雄麻將休閒團」之多數人參加的社團內,張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章1篇,並於文章下方接著張貼原告之正面生活照2張、背面照片1張及車尾照片1 張,左上角的照片眼睛打馬賽克,右上角的照片嘴巴打馬賽克,左下角的照片車號000-部分打馬賽克,右下角的照片是原告留長髮的背影,而以文字描述及張貼照片之方式詆毀原告之名譽,並洩漏原告之個資。再被告請不知情商家製作內有如附表編號4 所示文字之黑底白字長方形橫向布條各1張,均予拍照後於108年7月25日2時11分許發送至原告暱稱「魚兒」之Line帳戶內,繼於同日23時47 分許,發送如附表編號5所示文字訊息;同日23時56分許發送如附表編號6 所示文字訊息,均至原告暱稱「魚兒」之Line帳戶內,致原告看見後心生畏懼。復於108年7月26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號5 所示文字之大型廣告布面,以供路人觀看,足使原告名譽受損;於108年7月27日某時,○○○區○○路○○○巷路旁,將內容載有附表編號6所示文字之長方形橫向布條分別在不同處懸掛,以供路人觀覽。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隱私及住家安寧權,造成原告及其家人出門遭人議論,在家中亦擔心被告會有危險舉動,致原告及家人無法正常生活,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損害7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精神慰撫金之核給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 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8所列時、地侵害伊之名譽、自由及隱私等人格權,經本院刑事庭認定分別係犯刑法第305 條規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均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本院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12號刑事案卷查核屬實。又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

本院復審酌兩造學經歷及108 年度所得收入暨名下財產(見審訴卷證物存置袋),與原告所受之損害、被告行為手段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過高,自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1 項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附表:

┌─┬──────┬─────────┬──────────────────┐│編│媒介軟體、設│被告所為之時間及方│ 內 容 ││號│施 │式 │ │├─┼──────┼─────────┼──────────────────┤│1 │配掛 │被告持用配掛 │這輩子妳若再遇到對象我也會想辦法拆散││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行動電話門號│話門號之手機內通訊│ ││ │之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暱稱「 │ ││ │軟體Line │Johnson」,於108年│ ││ │ │4月22日23時49分許 │ ││ │ │,發送訊息至原告所│ ││ │ │使用Line暱稱「一閃│ ││ │ │一閃亮津津」帳號內│ ││ │ │。 │ │├─┼──────┼─────────┼──────────────────┤│2 │配掛 │被告持用配掛 │超過12點我不會再密妳,也不會回應,後││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果自負 ││ │行動電話門號│話門號之手機內通訊│ ││ │之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暱稱「 │ ││ │軟體Line │Johnson」,於108年│ ││ │ │4月22日23時51分許 │ ││ │ │,發送訊息至原告所│ ││ │ │使用Line暱稱「一閃│ ││ │ │一閃亮津津」帳號內│ ││ │ │。 │ │├─┼──────┼─────────┼──────────────────┤│3 │Facebook(臉│被告於108年6月底某│⑴文章內容「***酒店剝皮個工S妹,行騙││ │書)「高雄麻│日,在高雄市岡山區│ 大高雄地區***此文為提醒防止大高雄 ││ │將休閒團」 │某網路咖啡店內,以│ 的男性,以免再次成為受害者,出沒於││ │ │電腦連結網際網路,│ 大高雄○○○區○○路附近及高雄瑞隆││ │ │使用暱稱「LiliSun │ 地區(目前孫儷×小姐已搬離光潭路 ││ │ │」帳戶,在Facebook│ 116巷,剩年邁老母獨自在家),孫小 ││ │ │(臉書)「高雄麻將│ 魚小姐(原名家柔),最近觀看到之前││ │ │休閒團」之多數人參│ 有關於妳本人被開副本,才知道又有受││ │ │加的社團內,張貼文│ 害者出現,因此本人必須出來把你的照││ │ │章、照片。 │ 片及現在所使用的車一併貼出來,妳在││ │ │ │ 外跟以前做個人工作室的客人們怎麼利││ │ │ │ 用感情人性關,例如在一起是對彼此將││ │ │ │ 來做打算等甜蜜言語,先與被害人發生││ │ │ │ 關係極想再生小孩為題,利用這方法雖││ │ │ │ 然不知道騙了多少人,受害金額近新臺││ │ │ │ 幣(下同)300萬元,但也應該還有其 ││ │ │ │ 他的受害人,請踴躍出面私訊指證,本││ │ │ │ 人會一一聯繫。另外告知其受害人,提││ │ │ │ 出說明,這公道一定要還,不是她哭鬧││ │ │ │ 演戲我們就必須服從他,在此也說明此││ │ │ │ 女從事賭博經營,與其人同夥,雖然兩││ │ │ │ 人同性,但外傳兩人在交往,FB社團PO││ │ │ │ 文為(××爆肝團)都3×幾歲了,還 ││ │ │ │ 想著都是別人害妳,別人都錯,自己才││ │ │ │ 是最無辜的人,包含賭博及妳的所作所││ │ │ │ 為,都必須為你自己付出代價。本人在││ │ │ │ 此有足夠被害人與你的對話內容及犯罪││ │ │ │ 證據,已交由各媒體人士,妳想賴也賴││ │ │ │ 不掉。本人若有虛實,願接受司法審判││ │ │ │ 。當天PO出一早,就與我兄弟聯繫,並││ │ │ │ 提說要重新開始等話語,因為我兄弟對││ │ │ │ 妳情誼還在,妳卻利用他這點靠近他,││ │ │ │ 他並沒有害孫小魚小姐,但事後我一回││ │ │ │ 國才知道你跟我兄弟講了超過24小時的││ │ │ │ 電話,事後因妳帶人回家遇到我兄弟,││ │ │ │ 居然報警驅離,然後再說妳母親把妳的││ │ │ │ 電話收走,然後並將電話0000000000這││ │ │ │ 支電話停機,說妳因妳媽媽把你的手機││ │ │ │ 辦停機,所以你沒有電話及網路,無法││ │ │ │ 回應訊息,但在某天我兄弟遇到妳,妳││ │ │ │ 還是說妳沒有網路沒辦法聯繫,我兄弟││ │ │ │ 回覆你:妳別裝了,你不可能沒有手機││ │ │ │ ,別再騙了。她才承認辦新門號,但不││ │ │ │ 願意透露門號給我兄弟,但一直灌輸我││ │ │ │ 兄弟,只要我兄弟變好,還有他的債或││ │ │ │ 後續打算有一個段落,她必定和我兄弟││ │ │ │ 重新開始走下去,前後的矛盾,這不是││ │ │ │ 在利用男人對她的真誠感情,這不是利││ │ │ │ 用不然是什麼。說隔天會打給我兄弟,││ │ │ │ 結果是隔數日都是已毒(讀之誤)不回││ │ │ │ ,現在妳為了不見到債主們,妳也不在││ │ │ │ 家過夜,電話停話,LINE的封鎖,妳有││ │ │ │ 說到你在外喝了幾天的酒,在外過了幾││ │ │ │ 天的夜,現在為了你個人的自私連小孩││ │ │ │ 都不顧了,還把小孩丟給年邁的母親,││ │ │ │ 妳會是一個多有責任的媽媽,我真的聽││ │ │ │ 不下去,畢竟我聽到的感受到的就是這││ │ │ │ 樣。妳(岡山孫小魚小姐家柔,車號 ││ │ │ │ ***-5317)一定會看到此PO文,我在此││ │ │ │ 奉勸妳岡山孫小魚小姐打給我兄弟,不││ │ │ │ 管妳要什麼方式打給我兄弟,妳若肯留││ │ │ │ 妳現在的電話給他,看妳是否願意面對││ │ │ │ 妳所說過的話,肯不肯承信(認之誤)││ │ │ │ ,別讓網友看笑話,不是叫警察就等於││ │ │ │ 什麼都沒事,沒了靠山,如果你誠實面││ │ │ │ 對感情,就不會有這些後果。現在對妳││ │ │ │ 這種人就是要無比的小心,我會學習上││ │ │ │ 次妳被開副本的人士學習,並打馬賽克││ │ │ │ ,若你要對號入座,我也是笑以置之。││ │ │ │ 凡岡山孫小魚小姐家柔受害的民眾們,││ │ │ │ 請出面指證,本人在此感謝此人:駕駛││ │ │ │ LEXUSNX200轎旅車車號:車號000-0000││ │ │ │ ,有時飲酒駕車,還尚未領有自小客駕││ │ │ │ 駛執照,若警方遇到請直接攔截,避免││ │ │ │ 危急旁人,活逮此人另有獎賞。***** ││ │ │ │ 若要肉搜,請網友們點擊速速分享 ││ │ │ │ ******」 ││ │ │ │⑵文章下方接著張貼原告之正面生活照2 ││ │ │ │ 張、背面照片1張及車尾照片1張,左上││ │ │ │ 角的照片眼睛打馬賽克,右上角的照片││ │ │ │ 嘴巴打馬賽克,左下角的照片車號000-││ │ │ │ 部分打馬賽克,右下角的照片是原告留││ │ │ │ 長髮的背影。 │├─┼──────┼─────────┼──────────────────┤│4 │配掛 │被告請商家製作內有│⑴「岡山光潭路116巷孫×津小姐以從事 ││ │0000000000號│右列文字、照片之布│ 性交易利用感情騙錢騙感情,至今已數││ │行動電話門號│條,並於製作完成後│ 人受害,請注意駕駛凌志新款休旅車」││ │之手機內通訊│拍照,嗣被告持用配│ 等文字之白底黑字大型廣告布面1張。 ││ │軟體Line │掛0000000000號行動│ 且文字左下角張貼原告之正面照片1張 ││ │ │電話門號之手機內通│ ,右下角張貼前述車輛車尾照片1張, ││ │ │訊軟體Line暱稱「 │ 中間則是一個放大的「騙」字。 ││ │ │Johnson」,於108年│⑵「某驗車廠老闆,請勿干涉別人感情及││ │ │7月25日2時11分許將│ 債務之事,勿包庇母女檔!」等文字之││ │ │照片發送至原告暱稱│ 黑底白字長方形橫向布條1張。 ││ │ │「魚兒」之Line帳戶│⑶「岡山光潭路116巷孫×津小姐,請誠 ││ │ │內 │ 實出面面對你所積欠之債務及騙感情之││ │ │ │ 事,別再逃避閃躲」等文字之黑底白字││ │ │ │ 長方形橫向布條1張。 │├─┼──────┼─────────┼──────────────────┤│5 │配掛 │被告持用配掛 │明天光潭路就是讓妳出名的第一條。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行動電話門號│話門號之手機內通訊│ ││ │之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暱稱「 │ ││ │軟體Line │Johnson」,於108年│ ││ │ │7月25日23時47分發 │ ││ │ │送訊息至原告所暱稱│ ││ │ │「魚兒」之Line帳戶│ ││ │ │內 │ │├─┼──────┼─────────┼──────────────────┤│6 │配掛 │被告持用配掛 │⑴「傳單已經做好了」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⑵「包含妳哥家」 ││ │行動電話門號│話門號之手機內通訊│ ││ │之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暱稱「 │ ││ │軟體Line │Johnson」,於108年│ ││ │ │7月25日23時56分發 │ ││ │ │送訊息至原告所暱稱│ ││ │ │「魚兒」之Line帳戶│ ││ │ │內。 │ │├─┼──────┼─────────┼──────────────────┤│7 │高雄市岡山區│被告請商家製作內有│⑴「岡山光潭路116巷孫×津小姐以從事 ││ │光潭路邊廣告│右列文字、照片之布│ 性交易利用感情騙錢騙感情,至今已數││ │看板 │條,並於108年7月26│ 人受害,請注意駕駛凌志新款休旅車」││ │ │日某時,在高雄市岡│ 等文字之白底黑字大型廣告布面1張。 ││ ○ ○○區○○路邊廣告看│⑵且在文字左下角張貼原告之正面照片1 ││ │ │板刊登上開白底黑字│ 張,右下角張貼前述車輛車尾照片1張 ││ │ │大型廣告布面,以供│ ,中間則是一個放大的「騙」字。 ││ │ │路人觀看 │ │├─┼──────┼─────────┼──────────────────┤│8 │高雄市岡山區│被告請商家製作內有│⑴「某驗車廠老闆,請勿干涉別人感情及││ │光潭路116巷 │右列文字之布條,並│ 債務之事,勿包庇母女檔!」等文字之││ │路旁 │於108年7月27日某時│ 黑底白字長方形橫向布條1張。 ││ │ │,○○○區○○路 │⑵「岡山光潭路116巷孫×津小姐,請誠 ││ │ │116巷路旁,將上開 │ 實出面面對你所積欠之債務及騙感情之││ │ │黑底白字長方形橫向│ 事,別再逃避閃躲」等文字之黑底白字││ │ │布條分別在不同處懸│ 長方形橫向布條1張。 ││ │ │掛,以供路人觀覽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