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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7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王曦黃楠傑陳品菖被 告 謝來長

謝陳秀鸞謝秀月謝文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 月4 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原告追加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為標的,尚有調查謄本調閱紀錄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4 月8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四樓民事法庭2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日期: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