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74號原 告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村隆幸訴訟代理人 林思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