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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3號原 告 黃榆恒即黃玉敏即黃聰明之繼承人

黃玉琴即黃聰明之繼承人

黃玉真即黃聰明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泰良律師被 告 盧嘉弘訴訟代理人 蔡瀚緯律師

李俊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劉國偉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