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3號上 訴 人 盧嘉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榆恒(原名黃玉敏)、黃玉琴、黃玉真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8,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翁熒雪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