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5號聲 請 人 郭國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郭宗男、郭再寶與被告祭祀公業郭興宗間確認派下員身分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謝文嵐法 官 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