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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德聚堂兼法定代理 陳志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英男

陳維屏陳韻仁陳信嘉陳維藩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姓大宗祠德聚堂法定代理人 陳兆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63,000元(142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00元/㎡×1614㎡+143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00元/㎡×1990㎡+143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1492㎡+144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1011㎡= 20,36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2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