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被 告 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蘭被 告 正豐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張碧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下列事項仍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應陳報㈠所示事項;被告應陳報㈠至㈣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他造:
㈠被告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下稱鎧鉉公司)於民國108年11
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時,及於108年12月12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被告正豐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正豐公司)時,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所負之債務數額各為若干?(請檢附各期還款明細說明之)㈡劉素蘭於108年10月15日在華南銀行小港分行取得李麗鳳所
交付之450萬元現金後,係作何用途?(請檢附相關佐據說明之)㈢系爭抵押權設定時,依被告所述鎧鉉公司已積欠正豐公司1,
754萬元,惟僅設定擔保債權額1,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原因為何?㈣鎧鉉公司是否係在108年10月31日因無力清償對正豐公司所
負之債務,始與正豐公司約定以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國忠附表:
┌──┬─────────────────────────────────┐│編號│不動產範圍 │├──┼─────────────────────────────────┤│ 1 │土地標示 ││ ├─────────────────┬──────┬────────┤│ │土 地 坐 落│面 積 │權 利 範 圍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 │高雄市│仁武區 │金鼎│0000-0000 │162.58 │全部 ││ ├───┴────┴──┴─────┴──────┴────────┤│ │建物標示 ││ ├───┬────┬─────┬──────────┬───────┤│ │建號 │基地座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 利 範 圍││ │ │--------│要建築材料├─────┬────┤ ││ │ │門牌號碼│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 │合 計 │主要建築│ ││ │ │ │ │ │材料及用│ ││ │ │ │ │ │途 │ ││ ├───┼────┼─────┼─────┼────┼───────┤│ │1497 │高雄市仁│5層鋼筋混 │1層:64.08│陽台: │全部 ││ │ │武區金鼎│凝土造 │2層:63.90│27.80 │ ││ │ │段0744-0│ │3層:65.96│ │ ││ │ │011地號 │ │4層:65.96│ │ ││ │ │------- │ │5層:34.09│ │ ││ │ │高雄市仁│ │合計: │ │ ││ │ │武區大春│ │293.99 │ │ ││ │ │一街58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