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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原 告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永欽被上訴人即被 告 劉秀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敗訴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二項訴訟標的前於民國109年4月10日,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220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264,737元,以此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日期: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