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海耀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11,242,535元(應遷讓返還之建物價額41,535元)+(如判決附表所示應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48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 平方公尺=11,2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00 元,命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