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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16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61號債 權 人 光鼎國際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李明基債 務 人 陳怡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怡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光鼎國際商標事務所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李明基即光鼎國際商標事務所」。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110年3月28日(即簽約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債務人陳怡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