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75號債 權 人 捷揚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周永富債 權 人 建勁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周建閩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鋐偉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關於督促程序裁判費之徵收,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即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倘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分別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捷揚企業社、建勁企業社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負責人為「周永富即捷揚企業社」、「周建閩即建勁企業社」
三、債務人鋐偉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